上交所:鼓励七类公司注销股份
2013-01-21 10:14 来源: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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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指引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连续竞价阶段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鼓励七类公司回购注销股份
指引鼓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一)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三)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四)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五)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六)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七)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格不得为“涨停板”
对于回购股份的交易申报,指引规定,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申报。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以及在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回购股份。(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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