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理财产品 先认清出身
闽南网12月20日讯 近期多家银行爆出其代销的投资产品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引发了本土金融业和投资者的关注。在“海都理财群2”(群号:236271729)上,不少网友就这个消息展开了交流。
记者走访了解到,不少银行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在记者走访过程中,受访银行、证券业人士纷纷表示,正密切关注此事。某国有银行泉州分行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温先生告诉记者,最近该行专门开会,向网点经理强调重申了产品销售的一些原则和必须注意的细节。在一股份制银行泉州分行的营业部大厅,记者看到,“如何甄别银行理财产品是否由银行发售”的宣传海报已被摆放到显著位置。
另外,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南都记者近日从银行内部人士获得的一份标注为内部特急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下称《通知》)文件显示,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排查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至少包括“是否建立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是否建立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是否对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被代理机构建立退出机制”等10大排查点。
《通知》表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对照代销产品清单,对本行的销售系统进行自查,包括对代销产品的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线下销售和手工出单情况,如存在线下销售交易和手工出单,产品是否经过总行批准。“通过查询文档资料、调阅监控录像、抽查电话录音、强制离岗休假、开展个别谈话、检查投诉记录等多种方式,对照代销产品清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推荐或销售未经批准的第三方机构产品的现象。”
□选购建议
认清理财产品出身 分清“自己发行”、“代理”和“居间”
某银行个人业务总经理傅永明指出,目前,各金融单位销售投资理财产品,主要有三种关系:自己发行、代理和居间人。
自己发行的产品方面,目前各家银行、券商必须以自己的信用对自己发行的产品负责,履行产品协议上约定的相关责任。但是,不少银行、券商或期货公司也有自己的黄金、外汇、期货交易平台,客户在交易平台上由于操作造成的损失须由客户自己承担。
代理主要体现在基金、保险的销售过程。在这过程中,银行和券商是属于代理的资格,只是销售、服务,并不管理基金、保险产品,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不承担基金、保险的净值损失。
有别于这两种关系,在销售信托产品时,银行、券商的角色是“居间人”,它们只是向投资者推荐某款产品,不必向银监会或证监会报批,合同上体现的只是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委托关系,信托合同中,除了必有的托管银行外,并不会出现银行或券商的签字或公章。业界人士也指出,一些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会规定,销售信托产品须经总行同意、批复,有些是省行通过,也必须报备总行。而券商要销售信托产品,也需要总部与信托公司总部先签订协议。消费者在购买代理及“居间人”产品时要多留心。
正规渠道购买 注意发行方的“留痕”
首先,不论是各金融单位自有产品,还是银行、券商代销产品,产品协议里肯定会提及银行、券商名字,并有盖章。而信托产品则会体现发起人即发行方,和投资者的名字和印章,银行和券商的名字一般不体现。因此业界人士指出,口说无凭,投资者尤其有必要看清合同发行方的名字和盖章,这样才能辨别产品到底是银行或券商自己的产品,还是代销或只是作为“居间人”推荐。
其次,看客户经理对产品的风险提示程度。多位业界人士指出,银行和券商在销售基金时,有责任向客户提示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度和灵活性。在销售保险时,它们有必要就保险责任、保险双方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告知投保人。在介绍客户购买信托时,更需要向投资者提示风险,严格地说提示过程还要录音,且信托公司的人一般要来相关渠道销售。如果一个客户经理一直强调产品会保本、收益率有多高,而对风险只字不提,那么很有可能是在误导,投资者就要多一个心眼了。投资者可以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如果客户经理存在误导,录音后期可作为举证,另外,由于各金融单位的电话客服人员一般没有营销任务,对产品的介绍也会相对权威,因此这时投资者可以打该行的客服电话进行确认。
与此同时,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如果是要买券商的产品,最好在券商的柜面或电子客户端购买,如果是要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最好通过银行柜面、网银、手机银行等自有渠道购买。(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吴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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