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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况 将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2012-09-26 08:50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9月26日讯 昨日,记者从省药监部门了解到,《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7种情况入黑名单

  根据《规定》,有下列7种类型之一的,将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2.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3.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5.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6.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7.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同时,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可供社会查询

  记者了解到,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计划在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对“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李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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