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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食品小作坊须审核生产条件

2012-09-12 08:27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9月12日讯 8月起,《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近日,省质监局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其中对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做出规范,严格监管我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

  根据《办法》,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质监部门不得向生产加工目录外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发放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办法》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发出后有效期为3年。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王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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