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质量监督员职责有哪些?将从新闻媒体等人员中选聘
我国将配 1万名旅游质量监督员
近日,记者获悉,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将从各级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和企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人员中选聘约1万名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
根据通知,1万名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从各级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和企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人员中选聘,要求选聘人员热心公益和旅游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对旅游行业情况、法律法规等有所了解。其中,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国务院相关部门人员、中央级媒体人员等约80人,由国家旅游局确定;每个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300名左右(共约9600人),由各省区市旅游部门根据当地旅游发展情况,确定本省级和地市级社会监督员名额。
《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主要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旅游服务标准,对旅行社、景区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据悉,社会监督员聘期原则为两年,期满后可续聘。地市级旅游部门根据省级旅游部门分配的名额,具体组织社会监督员选聘工作,填写《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登记表》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览表》,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部门。各省级旅游部门将于3月8日17:00前将第一批确定的聘请人员(至少50名)报于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将于3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颁发聘书仪式,向社会公布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制度,以及首批社会监督员名单。
此外,国家旅游局官网2月26日发布《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水平指数工作方案》。国家旅游局将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要求进行信息采集、汇总和处理,每季度形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水平指数的评价报告,同时委托有关机构对评价报告进行核验。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水平指数评价体系由游客监督指数(满分30分)、媒体监督指数(满分15分)、实地核查指数(满分40分)、满意度指数(满分15分)等四部分组成。国家旅游局将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每季度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相关媒体及网站发布一次评价结果。
监督员的监督职责有哪些?
监督员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监督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质量,厕所、旅游标识、通往景区的道路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存在布局不合理、使用不方便、达不到安全卫生要求等问题,监督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改进旅游公共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开展旅游法律法规、文明旅游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维权和社会公众理性反映诉求等。其中,在监督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质量方面,监督员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欺行霸市、垄断市场问题,是否存在非法招揽旅游者、倒卖门票以及欺诈、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行为,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等级的是否按照标准等级提供服务,旅游资源利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记者邹美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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