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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长 宁夏和湖南由政法委书记兼任

2015-01-15 17:59 来源:财新网 1

  在中国,判断官员职位权重,首先看其在党内的地位,之后才是看其行政的地位。近些年来,在省级地方,曾经占据主导地位的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的局面风光不在,取而代之的是由非党委常委的政府副职兼任公安一把手的格局,且渐成任职“新常态”。

  2015年1月15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李建中为安徽省副省长。 此前李建中一直以省长助理身份兼任安徽省公安厅长。

  至此,据财新记者统计,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已有19个省级政府副职兼任所在省份公安一把手。除安徽外,还有上海、重庆、湖北、江苏、四川、广东、江西、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南、河北、陕西、广西、内蒙古、新疆、青海、山西。而上述18人均非所在省份党委常委。而在2011年5月时,仅有九省份政府副职兼任公安一把手。

  另据财新记者统计,还有七个省级政府党组成员、省(市)长助理兼任所在省份公安一把手,分别是天津、贵州、甘肃、福建、辽宁、云南和海南。他们能否在今年各省份的人大或者常委会会议上跻身副省级,尚未可知。

  早年,多数省份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当地省级公安一把手。据财新记者统计,2010年曾有14省份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不过经过近些年的逐步调整,目前只有北京、宁夏、浙江、湖南四省份的省级党委常委兼任公安厅长,且仅有宁夏、湖南两省份的公安厅长是所在省份政法委书记,北京公安局长是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按照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实际中,由于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往往导致“公安独大”,影响公检法三家的法定关系。

  “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局长的‘新常态’,相比于从前的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是一种进步。”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告诉财新记者,这种行政职务的安排并没有法律明文禁止,而省级检察院、高级法院的一把手行政级别都是副省级。这样安排,公检法三者各自的独立性更强,责任更明确。

  上述说法得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的认可,他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称,在省级政府机构的副职领导设置中,一般有两位省级党委常委,其中一位任常务副职,另一位任副职。而目前兼任公安厅局长的省级政府副职,都不是省级党委常委。“这与省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相比,公安系统的地位下降;从另一角度来看,过去许多地方公安局长由政法委书记兼任,现在一般不兼了,这是法治建设的一个进步。”

  “这种安排也符合中国公安系统的特点。”竹立家称,公安机关除了行使刑事侦查权之外,还承担较为复杂的社会服务职能。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公安厅局长由省级政府副职兼任是为了巩固社会的安全稳定。

  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对此又该如何理解? 对此,北京市公安系统一位法律学者指出,法无明文即禁止,授权的是公权力主体和其行为范围,是对行政行为的规定,与行政组织并无过多关系,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局长,属于行政组织任职的范畴,只要符合任职条件和程序就行,且从理论上说对公检法三者的关系没有影响。但从另一个角度说,公安厅局长同时担任省级政府副职,反映出公安在行政体系中较为畸重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向财新记者介绍,这种行政安排,法律上没有禁止。中国的公安职能定位,也不仅限定在犯罪侦查领域,公安职能较为综合,很多工作,需要各个部门配合,也需要配合各个部门,所以导致公安职权比较大。

  何海波认为,现在公安厅局长兼政府副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公安部门的强势地位。任何一个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都需要获取财政、人力资源以及领导的注意力和决策中的话语权。公安部门一把手兼任省级政府副职,增强了公安部门在政府体系中的地位,在方便公安系统的社会服务职能的同时,也能够为公安获取更多的资源。

  “这种安排可能反映了一些地方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反映了地方对于维稳工作的重视。”何海波说,省级政府副职也有其他的分管领域,公安部门的强势地位,是否会对其他领域的工作带来影响,值得关注。(记者 郭清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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