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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家属回应获国家赔偿206万:父母心情舒畅

2014-12-31 11:22 来源:中国广播网 0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31日电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并于31日上午送达赔偿决定书。(记者 贾立君)

呼格吉勒图家属:家里尚未考虑怎么使用这笔钱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内蒙古高院就呼格吉勒图案支付其父母国家赔偿金约206万元。

  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金额及项目公布,对于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获得国家赔偿,记者第一时间拨打了呼格吉勒图父母家的电话。接电话的是呼格的大哥昭力格图,他是大约九点半多来到呼格的父母家的。但是这个时候呼格的父母都已经出门了,呼格吉勒图的大哥昭力格图说,他是从网上知道了这个消息,猜测呼格的父母已经去了内蒙古高院。对于约206万元的国家赔偿金额,昭力格图评价说,“这个就是走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啥就是啥,家里尚未考虑怎么使用这笔钱。”

  昨天下午,他给呼格的母亲打电话,还没有说到这个事。他说,在呼格案改判之后,父母心情比以前舒畅,但阴影暂时还没有走出来,对于呼格的一家来说,改判意味着从前十多年的上访路结束了。

  大约在50多分钟前,内蒙古高院的微博就呼格吉勒图案获得国家赔偿进行了一个详细的说明,这个说明说,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是在2014年12月25号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这个国家赔偿的申请,内蒙古当天就立案了,并在12月30号做出了国家赔偿的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国家赔偿金总计2059621.4元,决定是于昨天已经送达了。

  这个赔偿的金额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向赔偿请求人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这部分是约104元;第二部分是向他的父母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这一部分是12041.4元;第三部分是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这三部分是约206万元。

  内蒙古高院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解答,包括精神抚慰金是如何确定的,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的国家赔偿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判改判无期罪,原判刑法已经执行的依据提取,而呼格吉勒图所涉嫌的被执行刑罚之最为严厉的就是死刑,这对于呼格吉勒图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鉴于这种情况,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百万元,这个数额是内蒙古高院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赔偿金额超过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35%是考虑此案的特殊性,考虑到国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的功能,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按照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予以协商和决定的。对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也表示充分理解。(记者 吴喆华)

  呼格吉勒图家属回应获国家赔偿206万:父母心情舒畅

  12月15日,推动呼格吉勒图再审的新华社记者汤计忍不住擦起眼泪。当日,内蒙古高院工作人员上门呼格吉勒图父母家送达法律文书,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送上3万元慰问金。李三仁夫妇表示,感谢法院公正判决,希望自己的悲剧不要在别人身上重演。刘文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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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关于赔偿决定为何没有包括死者父母的生活费?内蒙古高院表示,生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无劳动能力且其他生活来源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无其他生活来源。但本案中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退休后均有退休金,且高于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赔偿协议和决定中没有此项内容。

  呼格吉勒图案重审被判无罪,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12月31日送达。

  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如何确定的?内蒙古高院表示,该国家赔偿案件是以《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为依据提起的,而呼案所涉及的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呼格吉勒图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这个数额是内蒙古高院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赔偿数额超过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是综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到国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的功能,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予以协商和决定的。对此,呼格吉勒图父母也表示充分理解。

  关于为何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内蒙古高院表示,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因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若属原判死刊已经执行的情形,侵犯的权利客体不仅包括生命权,也包括死者生前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权。这两项权利的赔偿,分别规定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本案呼格吉勒图生前受到羁押,虽然时间不长,但也依法予以赔偿。尽管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书面申请中没有单列此项赔偿请求,但本着依法赔偿和主动告知权利的要求,协商中内蒙古高院主动对此予以释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要求将此项赔偿内容写入赔偿协议和决定。故内蒙古高院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爰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

  关于赔偿决定为何没有包括死者父母的生活费?内蒙古高院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款第(三)项虽然规定,“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但本案中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退休后均有退休金,且高于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结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和最高人民法院( 1999 )赔他字第17号和( 2006)赔他字第4号两个个案答复精神,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释明了生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无劳动能力且其他生活来源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无其他生活来源。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对此表示理解和同意,故赔偿协议和决定中没有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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