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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云南打人法官需承担法律责任 他明显触犯刑律

2014-04-14 17:48 来源:南方都市报 0

  11日下午,云南省高院官微发布通报称,被指殴打保安并致其下跪的小区业主黎泰军系省高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长兼副庭长,该院纪检已组成调查组立案调查,工作人员说“我们将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绝不护短,会给关心此事的市民一个交代”。(4月12日《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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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个奇怪无比的“原则”是,百姓犯法,依法追究,而官员犯法则往往是内部组织处理,免职、处分以后,就算处理完毕。2011年6月,河北省河间市纪委常委邢某某,因妻子与饭店服务员发生争执,邢某某对出警民警处理方式不满,一拳将民警打倒,后又率众暴打,一路追至公安局门口,民警被打伤,警服被扯烂……如果是普通公民,肯定要追究妨碍公务的刑事责任,要坐牢的;然而官方对邢某某的“严肃处理”竟是“调离”。

  党纪政纪层面再严厉的处分,哪怕是“双开”,都无法替代法律追责。而法律追责,应由司法机关进行,云南高院在这里首先属于当事人单位,而非“司法机关”。如果警方认为只构成治安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刑事犯罪,予以刑事拘留。当事人单位成立调查组立案调查,理论上说,与警方的调查并不矛盾,而笔者担心:一边是省高院,一边是派出所,高院的调查处理,会不会影响到派出所对案件的定性?我认为,法官黎泰军的所为首先是违法,且已明显触犯刑律,那么,其所在单位可以不急于立案调查违纪问题,而是等一等警方的调查结论,最终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立案,之后单位再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情况决定纪律处分———撤职,还是开除。

 当然了,如何调查或许不是主要问题,公众只关心,省高院法官、副庭长犯法是否会与庶民同罪?调查处理是否依法、公正?有必要提醒当地有关方面:第一,不管是调查结论,还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都不要背离常识太远。第二,政府公信、司法公正、队伍形象,远比某些人的利益重要。(记者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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