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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枪杀孕妇案胡平被判死刑 作案时处醉酒状态

2014-02-18 10:05 来源:闽南网 0

  广西枪杀孕妇民警 一审判死

  法院认为,因抢枪导致死伤的说法不成立;被告人表示将上诉

广西枪杀孕妇民警 一审判死
昨日,被告人胡平在一审判决现场

  闽南网2月18日讯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下午就平南县公安局警察胡平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胡平表示将上诉。

  2月1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胡平原系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察。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其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在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朝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胡平酒后过失致人死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蔡世勇与胡平抢枪而击发导致死伤,不能排除胡平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的可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胡平主动开枪射击二被害人,之后才发生被害人蔡世勇与胡平抢夺枪支的事实,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胡平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状态,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胡平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胡平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胡平表示将上诉。(新华社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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