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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入市 农民收益和财产权将获保障

2013-11-17 09:21 来源:闽南网 0

 农村建设用地入市

改革新举措: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解读: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收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用地、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等。这一次明确允许同等入市的,限定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指乡镇企业用地。农民拿着地平等买卖,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收益。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红梅认为,《决定》中强调“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转让,这意味着“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该不允许用于商品房开发,不会对房地产市场形成冲击。

  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上是把宅基地剔除在外。

  党国英认为,这也可能是从稳妥性考虑,不想步子迈得太大。另外,《决定》中也限定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符合规划就是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等前提下,以及用途管制之下,才能入市交易。

  党国英认为,今后农村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意味着征地将越来越少,而土地交易越来越多。农民拿着手里的地可以平等买卖,而不是政府来征地。这自然就保障了农民的收益和财产权益。

改革新举措:

农民可有偿退出集体资产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解读:相关法律可能需要修改

  党国英认为,这里提到“有偿退出”,退出就意味着买卖,这里的集体资产该卖给谁,这是个问题。如果村集体的资产包括集体土地,就不能卖给村集体以外的人。党国英认为,下一步最有可能是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中“城市土地归国有”这条应首先修改。

  目前法律规定要使用农村的土地进行非农业使用,需要先征用,将土地变为国有性质才能使用。另外,《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决定》提出,农民住房可以抵押。

  党国英认为,《决定》出台后,相关法律可能马上需要修改,否则在现实层面,很难推进下去。

改革新举措:

农村宅基地可转让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解读:会牵涉到“小产权房”

  王小映认为,宅基地对于农民非常重要,以前只允许同村范围内转让。进城务工的农民,房子闲置,的确有转让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的需求。但由于宅基地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所以《决定》要求“试点”、“慎重稳妥推进”。改革也会牵涉到“小产权房”的问题。

  一些专家认为如果国家改革确定农村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大量小产权房或将以适当的方式转正。(本版文图据新京 新华 京华 北晚 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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