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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防“被精神病” 诊断须在特定医疗场所

2011-06-28 00:5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0

  屡屡上演的“被精神病”闹剧或将因为一部法律的修订而有所收敛。昨日,《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修改建议稿)正式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精神疾病的诊断将被要求由执业医师在特定的医疗场所做出。

  值得关注的是,修改建议稿规定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专家复核。此外,法学界普遍呼吁的主治医生复核中回避的问题也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修改建议稿中特别强调,复核专家应当是没有参与过诊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医生。对于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在修改建议稿中,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即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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