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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买来的赃车实施抢劫罪加一等 男子获刑1年8个月

2015-09-25 15:13 来源:南安商报 0

  骑着买来的赃车,与他人实施飞车抢劫,男子数罪并罚一审获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该判决已于22日生效。

  贵州男子安某,今年25岁。3月17日20时许,他与同伙“龙飞”(身份不清,另案处理)准备到官桥金庄街“干一票”。“龙飞”骑着安某的摩托车,安某坐在后侧负责抢包。

  这时,一个手拿提包、站在路边的女子吸引了安某的注意。两人缓缓靠近,趁女子不备抢走提包,之后飞速驶离。开了百来米,两人又发现一名女子手拿着包,又顺手抢走。

  得手后,两人飞速离开现场,在官桥前梧工业区附近分赃,把没用的证件、银行卡用摩托车油箱中的汽油烧掉。

  3月25日,经水头刑侦中队侦查后,安某在石井租房内被抓获。经讯问,安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安某交代,今年3月,他和“龙飞”合伙实施了3起抢夺案,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摩托车是两年前以1500元向“龙飞”买的。

  “经鉴定摩托车价值5000多元,安某以明显的低价购得此车,既没行驶证也没办法提供该车合法的来历凭证等,遂依法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该车是赃车。”市法院法官表示。

  近日,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利用机动车,趁被害人不注意抢夺财物,可鉴定财物价值为55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明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还予以收购,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此外,早在2011年,安某就曾因盗窃罪被市法院判处3年4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又不思悔改,应从重处罚。考虑其能主动认罪,亲人也代其退赃,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徐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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