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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男子不愿离婚扎伤妻子犯故意伤害 法院判决首发禁止令

2014-08-21 10:11 来源:南安商报 0

  夫妻一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谁知丈夫谢某不愿离,竟然拿出水果刀相逼,拉扯中不慎将妻子杨某扎伤(详见先前报道《南安一男子为挽回婚姻 婚姻登记处刀架妻子脖子》)。近日,市法院作出判决: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时禁止谢某未经杨某同意,在缓刑期间接触、联系杨某及其亲属。据悉,这是 2011年5月1日新《刑事修正案》实施以来,市法院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2014年5月12日9时许,杨某与谢某两人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想要结束一段并不美满的婚姻。

  刚到门口,谢某就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杨某脖子上,称不想离婚,两人在拉扯中,谢某不慎将杨某的背部扎伤,随后谢某投案自首。

  案发后,谢某家属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杨某对谢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两人达成协议离婚。

  可离婚不久,杨某就经常收到谢某的短信威胁,质问其为何要将他逼上绝路,并以知道杨某大哥一家工作地点等内容相威胁。

  杨某觉得谢某并无悔过之心,于7月将谢某告上法庭。

  经市法院审理查明,谢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伤害杨某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考虑到谢某在庭审上拒不承认发短信威胁杨某,悔罪态度一般,缓刑期间可能再对杨某进行威胁,市法院在对谢某判处缓刑的同时,也发出了禁止令,禁止谢某在未经杨某同意,在缓刑期间内接触、联系杨某及其亲属。

  “ ‘禁止令’是指法庭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禁止令”是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缓刑期间,采用的一种“必须遵守,否则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纪性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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