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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男子酒驾致二级伤残 同桌4酒友赔3万

2014-08-20 08:32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8月20日讯 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摔成重伤致二级伤残,不仅吃喝拉撒需要别人打理,连认人都有些困难。4个同桌的酒友因此被告上法庭,伤者家属提出近30万的索赔。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南安法院调解,4名共饮人共同赔偿郭某合计3万元,赔偿款近日已完成交付。

  事件实录 酒驾出事故向同桌酒友索赔30万

  事情发生在去年5月14日晚,南安市蓬华镇郭某跟同乡阿钦一起去喝酒,酒宴后,郭某自己骑着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摔倒在路边,受到重创。

  家属称,事发后,郭某先后花去医药费20多万元。今年4月1日,经福建安泰司法鉴定所对郭某做出的伤残程度鉴定,郭某为二级伤残,终身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今年5月18日,郭某向南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蓬华镇村民阿钦、阿辉、阿波和香港居民阿情共同赔偿29万余元。

  郭某在起诉书中描述说,在饮酒期间,几个共饮人之间有聊天,并有互相劝酒。

  法院受理后,法官赶往郭某家中察看时发现,郭某因脑部受伤,只能通过轮椅行动,且必须旁边有人陪护,因自我意识受到影响,不仅吃喝拉撒需要别人打理,现在连认人都有些困难。

  调查中,被告一方描述,当日请客做东的阿钦并没有邀请郭某,郭某是自己跟其他受邀者一起过去的,并称同桌的其他几人也并不认识郭某。事发后,阿钦还垫付了9000多元的医药费。

  法官释法 共饮人负有保障安全义务需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喝酒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后果承担责任。阿钦等4名共饮人,作为全程参与喝酒的组织、参与者,对郭某仍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

  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阿钦同意赔偿原告郭某9000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款项),被告阿辉、阿波、阿情各赔偿原告郭某7000元。

  调解当日,各被告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立即支付了款项。本月14日,考虑到原告身体不便,承办法官驱车将款项送到了郭某手中。

  法官提醒,一起喝酒,共饮人应当预见酒驾明显是禁止行为,且酒后驾车回家有一定的危险性,共饮人相互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不应强行劝酒,要把握适当饮酒量,相互保障安全,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都记者 史国亮 通讯员 李柳红 高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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