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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水头出租屋内查处假烟制造窝点 受雇者和房东均获刑

2014-08-12 11:20 来源:南安商报 0

  受雇于人,在南安水头一租房内从事假烟生产,以为可以瞒天过海。不料,一个多月后就被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查获。

  最终,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假烟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煌等4人有期徒刑3年到10年不等,并处罚金上百万。

  【案例】出租房屋供人制造假烟 房东获刑7年

  2012年8月,两名漳州口音的男子,来到水头镇曾岭村枫林角落,向村民林某(女)提出租用其民宅及旁边一块空地,林某遂将其房屋的4个房间及旁边空地,以每月1600元出租给2名男子,自己留下一间居住。随后,这些人开始组织工人在空地上架设电线、搭建工棚,购置卷烟制假机械及材料,大肆生产假烟。

  2012年9月24日,根据举报,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部门,查获该卷烟生产窝点,缴获卷接机2台、散装“中华”卷烟325件,以及烟丝、滤嘴棒等大量制假原辅材料,涉案物品价值约778万元,当场抓获黄某煌、刘某斌等人。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该案被福建省公安厅确定为挂牌督办案件。

  2013年4月、7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房东)、王某刚被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2012年8月底开始,绰号“大嘴”的男子向林某租用房屋,并在该房屋旁边空地上搭盖简易工棚生产假烟。黄某煌受雇担任现场管理,组织生产假烟,王某刚受雇担任技术员,负责操作制假机械,刘某斌于9月 24日受雇操作制假机械。

  经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黄某煌以营利为目的,受他人雇佣,非法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涉案金额778万元;王某刚、刘某斌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而受雇担任技术人员为其生产伪劣烟草专卖品,其中王某刚涉案金额778万元,刘某斌涉案金额60万元;林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上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黄某煌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0万元;王某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刘某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释法】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烟 为其提供场所按共犯追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 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 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煌、王某刚、刘某斌皆参与实施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活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林某出租房屋供他人生产假烟,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上4人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记者 王君 通讯员 万子铭)

  烟草打假举报联系电话:12313、1396032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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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烟草(NananTobac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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