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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官桥一男子私设屠宰场 销售未经检疫猪肉获刑

2014-03-11 15:42 来源:南安商报 0

  私设屠宰厂,大量生猪从各地输送到此屠宰、冷冻,未经检疫的猪肉销往泉州、南安等地,涉案137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南安法院获悉,根据“两高”去年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官桥的林某近日一审获刑,此案成为我市因私设屠宰厂被判非法经营罪的第一例。

【案发】住宅内囤积近百吨生猪肉

  一栋普通的民宅内,不时散发出阵阵腥臭,屋内有一个冷冻库和一个保鲜库,推门一看,里面竟囤积着近百吨生猪肉。

  据介绍,这些猪肉都是经民宅附近一座非法屠宰场处理后,放到此处保存。

  去年5月29日18时许,在市食安办统一部署的一次行动中,官桥镇林某厝内的这一幕,让在场的执法人员惊讶不已。若非行动及时,非法屠宰的98.598吨猪肉将在隔天被销往泉州各地。

  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将生猪肉扣押,林某也被传唤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审讯。

  经查,林某今年58岁,南安官桥人,小学文化。据林某供述,从2012年7月开始,他便开始私自经营生猪屠宰和销售。

  林某屠宰销售这些生猪肉,并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猪肉也没有经过检疫。经过屠宰场处理后,猪肉储存在林某住宅的冷冻库内。客户如果需要,便自行前往购买。

  此前,每天都有从厦门同安、漳州龙海、南安、晋江等地出发的货车,往林某处输送生猪,进行屠宰。处理完后,再销往泉州、南安等地。随着生意越发红火,林某又雇佣2名工人帮忙屠宰。

  经鉴定,仅查获时扣押的近百吨死猪肉,价值就达97万余元。

【说法】私设屠宰场所得超1万应追诉

  去年年底,林某被南安市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今年年初,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5月29日,林某私自屠宰并销售的猪肉价值达137万余元。经泉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查获的猪肉品质均合格。

  “以涉嫌非法经营的罪名,追究单位、个人违反规定私设屠宰厂,这在我市是第一次。”据主审法官介绍,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办理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司法机关应予追诉。

  据介绍,早在几年前,我国出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就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一审判处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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