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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首次批捕危险驾驶嫌犯曾在南岸醉驾被抓

2014-01-15 14:51 来源:南安商报 0

  醉驾被抓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未到案接受审查。近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批准逮捕郑某。郑某成为泉州地区首个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案件】

醉驾被抓后审查未到案 男子被检方批捕

  郑某今年40岁,厦门人,在厦门经商。

  据查,2012年11月2日晚,郑某和几个朋友相约,在南安某KTV喝酒。

  半杯洋酒下肚后,郑某又喝下4听啤酒,这才兴尽而归,开着小轿车沿着新华街往南安某酒店。

  “我原本想把车停在酒店停车场,但倒车时却撞到停在旁边的一辆宝马。”郑某回忆道,车辆发生碰撞后,宝马车主立即赶到现场并报了警,于是他被民警带走调查。

  隔日凌晨,郑某被送往东南医院抽血化验。经检测,郑某体内乙醇浓度为180.19mg/100ml,属醉驾。当天,郑某被刑拘。随后,因郑某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然而去年5月,案件被移送至南安检方审查起诉时,郑某却人间蒸发,公安机关连续2次传唤通知,但郑某均未到案。检方不得不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建议警方改变强制措施,待其归案后再移送起诉。

  直到今年1月5日晚7时40分,郑某才在南安市区一家茶叶店中被警方抓获。

  最终,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安检方以涉嫌危险驾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某。郑某也成为泉州首个因危险驾驶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说法】

“两高一部”联合发文 逮捕可适用于醉驾案件

  “自从酒驾入刑以来,泉州地区还未出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而遭批捕的案例。”据经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酒驾案件一般刑期较短,案情简单,醉驾者落网后,案件很快便进入起诉阶段。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而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

  因此在实践中,对酒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不进行逮捕羁押,而是办理取保候审。

  然而,随着酒驾案件的增多,开始出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阶段违反规定,拒不到案,逃避犯罪事实的行为。于是,泉州检方便开始讨论在酒驾案件中适用逮捕的问题。但如何适用,国家尚未明文规定。

  直到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经办检察官介绍,根据该《意见》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纵犯罪。(记者 黄俊腾 通讯员 王慧蓉 洪月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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