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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烧垃圾引起山火 最高将罚款5万元

2013-10-31 10:14 来源:泉州晚报 0

  天干物燥,山火不断。昨天上午9点多,南安丰州镇玉湖村村民在村口烧垃圾,导致附近山头起火,过火面积数十亩。大火直到中午12点才被扑灭,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要么是烧田埂草起火,要么是烧垃圾所致……半个多月来,全市森林火情多发。据了解,这些山火都离不开人为因素。对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再次提醒公众:一定要严禁野外用火,控制火源;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清理火场,预防复燃,遏制森林火灾高发势头。

  法规链接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日前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我省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5万元罚款。《条例》还规定,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政府应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可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违反这一规定的,对个人处1000元—1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5万元罚款。同时,《条例》规定,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许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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