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公路用地和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等的通告

南安商报   2016-09-06 11:46

­  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定公路用地和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等并予以通告:

­  一、公路用地确定

­  公路用地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护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两米的土地,具体确定如下:

­  现为公路用地且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其范围大于二米的,公路地界以批准文件的用地红线界定为准;其范围小于二米的,按二米进行控制和确定。

­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上述确定范围,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  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不影响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管理。

­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

­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两侧控制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控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区域,其土地权属及使用权人不变。

­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  (一)国道20米;(二)省道15米;(三)县道10米;

­  (四)乡道5米。

­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30米。

­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依照上述标准划定和管理。

­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  三、公路沿线集镇等分隔区划定为避免公路街道化,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  (一)国道、省道50米;(二)县道、乡道20米。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1.0.5二级公路不小于2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范围。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  (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  南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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