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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规范养老机构准入“门槛” 许可条件更加严苛

2015-01-05 10:08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养老机构今后将领“证”上岗啦!记者昨日从晋江市民政局获悉,晋江日前出台《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准入“门槛”。

领证“上岗” 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今后凡是在晋江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均需经过晋江市民政局的行政许可,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其中既包括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如社会福利中心、镇级敬老院等),也包括社会力量设立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如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互助型养老设施(如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安居楼等)不适用该行政许可。

  《通知》下发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通知》下发后三个月内到晋江市行政审批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养老机构原取得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旧式证书,应当在办理设立许可证时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在《通知》下发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镇(街道)敬老院应当在《通知》下发后2年内完成整改。未按通知时限要求换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或不上缴原有旧式证书的,旧式证书自动失效。

  “养老机构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晋江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

许可条件更加严苛

  《通知》规定,晋江市辖区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由晋江市民政局实施;在晋江市内养老床位数300张(含300张)以上,且需冠以“泉州市”行政区域名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由泉州市民政局实施;在晋江市内设立许可的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由省民政厅实施。

  此外,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服务2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许可条件上,《通知》较以往更加严苛。养老机构除了要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外,还要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晋江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晋江出台的新规是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及省民政厅、泉州市民政局下发的相关通知而制定的,“通过细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和程序,明确许可机关层级和管理权限,规范许可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在依法对设立养老机构加强监管的同时,为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预留空间,引导规范多方面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记者 林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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