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离职厂长状告“老东家” 获赔近7万
2014-12-31 10:04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工厂没签合同 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因在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长刘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工厂按照其每月7000元的收入,赔偿其双倍工资。经晋江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近日,刘某如数拿到双倍工资共计69759元。
刘某今年53岁,2012年至2013年间在英林镇某工厂做厂长,每月工资7000元。干了近一年,刘某离开了这家工厂。刘某发现,工厂管理很不规范,厂方没有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刘某向当地劳务部门反映此事,并要求工厂支付给他双倍工资共计69759元。
得知此事后,厂方认为刘某“狮子大开口”,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经晋江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各退一步,工厂因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其工资5万元,工厂方面必须于今年7月20日前支付3万元,今年10月19日前支付余款2万元,如果未按照期限足额支付,则款项恢复为69759元,并必须将欠款一次性支付给刘某。
令刘某没想到的是,今年10月19日,工厂方面仍未支付余款2万元,10月20日,经多番催促,厂方才往刘某账户打来2万元,这让刘某不禁“较真”起来,他反而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协议要求,把款项恢复回69759元。本月26日,晋江市法院受理此案,刘某一次性拿到了余下的欠款。
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吴庆瑞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刘某在发现用工不规范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赞赏,务工人员如遇到类似纠纷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意见不服的可起诉到法院,合法、理智地维护自身权益。(记者 林雅萍)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