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批捕公开审查
近日,晋江市检察院对一宗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审查,经公开审查,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钟某益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次轻微的车辆刮擦,钟某益和钟某山由口角升级成肢体冲突,冲突中,钟某益打伤钟某山,致其二级轻伤。事后,公安机关以钟某益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钟某益的歉意和赔偿得到了钟某山的谅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公开审查的条件,经事先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及第三方代表沟通,检察院对该案适用了公开审查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承办人对逮捕的必要性作了说明,被害人钟某山也表示,钟某益及家属已作赔偿和道歉,他愿谅解,因此,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同时,其间,犯罪嫌疑人钟某益家属及村两委代表表示将协助看管犯罪嫌疑人,保证随传随到,配合了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以钟某益涉嫌故意伤害罪但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本案作出决定后,各方均未反馈负面意见,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传统的审查逮捕方式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运行,检察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主要建立在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上。”经办检察官解释,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逐步推动了审查逮捕程序向诉讼化方向转变,使司法正义以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实现。
据悉,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晋江市检察院配合刑诉法修改作出的一次大胆尝试,旨在通过构建控、辩、审三角制衡结构,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方的意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目前,公开审查程序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主要集中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下一步,晋江市检察院将逐步把公开审查模式拓展到侦查监督职能的其他领域,如立案监督、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等,逐步增强制度设计的抗辩性、互动性和公开性,全方位实现侦查监督整体工作向诉讼化方向转变。(记者 王诗伟 通讯员 张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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