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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一男子坐庄办“六合彩”被判非法经营罪

2014-05-19 08:43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核心提示

  “六合彩”的高赔率让许多想一夜暴富的人趋之若鹜,不少人铤而走险深陷泥潭。这不仅让很多参赌者倾家荡产,更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为了加大对“六合彩”案件的惩治力度,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情:庄家销售“六合彩”牟利

  2011年年初至6月16日间,罗某在晋江市金井镇坑口村经营的某超市内,参照香港“六合彩”的规则和中奖号码,自己坐庄接受他人投注和兑付奖金,以1比40的赔率对投注人员进行赔付。期间,罗某组织“六合彩”竞猜共209期,累计收受投注金额达17200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3200元。2012年6月16日,警方查获该窝点,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9760元、六合彩账本等物。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中彩号码作为参照,采用记账方式,自己坐庄招引他人投注,并依中彩号码发放彩金,其行为犯非法经营罪。

  法院最后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扣押并继续追缴罗某的违法所得。(记者_胡志法通讯员_杨易)

点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对于销售“六合彩”到底按赌博罪还是非法经营罪量刑,在社会中引发关注。

  本案中,罗某犯罪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但其赌博方式同时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进行赌博活动,扰乱了国家的彩票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调查还显示,罗某在销售“六合彩”过程中虽然采用无纸化的方式进行交易,但他接受他人投注时就与投注人形成了一种非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彩票销售的本质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销售彩票行为,扰乱了国家的彩票市场管理秩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六合彩”投注是一种高赔率非法赌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六合彩非法坐庄,情节轻微的可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只要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即构成赌博罪,要处以刑事处罚。如果非法投注或非法获利达到一定数额,构成情节严重,则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晋江法院纪检监察室 许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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