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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汽车租赁行业门槛提高 至少10辆车才能从事

2014-04-02 11:34 来源:晋江经济报 0

  晋江汽车租赁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者,5月1日起将被处罚。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晋江运管部门已经开始受理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尽快前往办理,无法达到要求的将被淘汰。

门槛提高
至少10辆车才能从事汽车租赁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并且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在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此外,企业还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等。换句话说,目前市场上没有10辆车的汽车租赁企业,今后将面临转行或者合并,达不到10辆车的硬性指标将不能继续从事这一行业。

  符合条件者,在依法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运管部门提出申请,运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据查验、公示及现场审查结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被许可的企业,可获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企业车辆将配发《租赁汽车证》。

  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条例》还明确,自有车辆超过300辆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可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但需报设立地运管部门备案。

租赁企业应与租车人
签统一格式的合同

  据介绍,1月1日至4月30日前为《条例》实行的过渡期。5月1日起,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以及其他违反汽车租赁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利益,省运输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汽车租赁合同(范本)》,今后,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合同范本,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民在租车时除了查看租赁经营许可证、租赁汽车证外,还要注意查看自己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以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该合同明确约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状况良好、有行驶证和租赁汽车证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车辆,不得将车辆租给没有驾驶证的承租人;汽车承租人在使用车辆时,要随车携带车辆的租赁汽车证等相关证件,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记者 陈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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